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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0-07-28    来源:新昌县经信局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落实省委省政府制造强省建设战略和县委县政府“打造创新型城市,建设现代化新昌”目标,奋力打造竞争力一流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数字经济第一县和“未来工厂”标准地,结合新昌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

  1.推进产业数字化改造。以促进5G、AI、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同制造业深度融合为重点,高水平推进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对企业实施信息化设备和软件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应用建设项目,并按规定备案核准的,按项目实际完成信息化设备和软件投入总额的15%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工业与信息化或两化融合类示范企业如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示范试点企业、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各给予20万元奖励;被评为县级、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奖励。对县里组织开展的轴承、机械、胶囊等行业的“企业数字化制造,行业平台化服务”工作进行年度评价,对平台内数字化应用成效持续提升明显的企业当年给予奖励15万元。

  2.鼓励企业深度上云、安全用云。大力推进“企业上云”,对使用纳入全省企业上云数据监测系统云产品服务商提供的云应用服务实际使用费用达到5万元以上的(生产类、管理类、业务类),并按规定备案核准的企业上云项目,按实际使用费用的30%予以最高50万元补助;对当年认定的省级上云标杆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评定的县级上云示范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云平台服务商进行年度考核,经年度考核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强化“安全用云”保障,对业务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二级以上测评的企业,二级每个系统给予2万元奖励,三级每个系统给予5万元奖励。

  3.加快数字产业化发展。引导数字经济相关企业向数字产业园区集聚,对入驻数字产业园的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的,给予当年房租全额补贴;对成长性好、技术含量高的企业参照经济贡献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对行业竞争力强、建设资金有保障的企业,优先保障用地需求。

  4.加大对软件企业的支持。对通过省级软件企业评估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已取得软件著作权并通过软件评测的软件产品每只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该软件产品(包括嵌入式软件产品)产业化的,2年内每年按当年对外销售额的3%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实施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化项目,并按规定备案核准的,按项目实际完成的信息化设备、软件和软件研发人员投入总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加强信息工程服务公司培育。鼓励信息工程公司做大做强,当年被认定为省级重点信息工程(智能制造)服务公司的,给予奖励30万元;信息工程(智能制造)服务公司通过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企业新增30家、50家、100家以上的,当年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6.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建设。鼓励建设区域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被列为省级创建名单的奖励30万元,通过验收后再奖励200万元;鼓励大企业建设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被列为省级创建名单的奖励20万元,通过验收后再奖励100万元。

  7.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对应用本地工业互联网平台并购买使用平台服务商提供服务的企业,根据实际使用产生的费用进行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被列入县应用样板示范企业的,每家奖励15万元,每年不超过10家。

  8.鼓励企业加大对人工智能产品的开发和应用。对被评为省级人工智能行业应用标杆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人工智能优秀解决方案(产品)并在县内制造企业实现批量推广(不少于10家)应用的本地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被服务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购买使用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加大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规上企业的扶持。在享受其他同等奖励补助的基础上,在信息化应用建设项目、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化项目、企业上云项目,补助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

  二、实施产业链现代化攻坚战略

  10.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支持。大力发展通用航空、新材料、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开展产业链全球精准招商,谋划盯引实施“竞争性强、成长性好、关联性高”的产业链引擎性项目,大力支持增材制造(3D打印)、卫星遥感等前沿和先进技术应用项目落地新昌,对事关新昌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在奖励比例和限度上可允许适当突破。对在本县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亿元(含),按照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10亿元(含)的,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11.促进通航产业引领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通用航空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6号)等文件精神,着力培育通用航空市场,发展壮大通用航空产业。对通用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航站楼、停机坪等)实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给予全额补助。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持有适航证、生产许可证或型号证并在新昌生产或组装的载人航空器、航空模拟机每架(台)销售(不含税收销售)给予5%的补贴,单架(台)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通航产业战略性投资,支持通航空管指挥中心(飞行服务站)的建设及运行,政策期内每年补助80万元。鼓励企业积极提供用于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医疗救援、警用巡逻、疏导交通、处理交通事故、空中安保支援、森林防火,自然灾害等公共飞行服务,成效明显的,经核定每年给予企业100万元补助。鼓励建立航空培训机构,对在新昌设立并正常运行的拥有中国民航局91部、61部资质的航空培训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补贴。对在政策期内完成飞行员培训且取得飞行执照的航空培训机构,给予单个飞行执照一次性5万元奖励。鼓励通航产业人才引进,通航产业类企业引进的年薪50万元以上的管理和技术类高层次人才,参照绍兴市级领军人才享受为期5年的专家津贴。

  12.促进生命健康产业科学发展。政府设立3亿元人民币的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医疗器械生产的延链、补链、强链开展合作并实现产业发展联盟项目。对首次注册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疗器械产品予以补助,其中:二类医疗器械单个产品补助20万元、三类医疗器械单个产品补助8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120万元。鼓励我县医药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于开展体外一致性评价研究,并通过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每个品规奖励资金100万元;对于开展体外一致性评价研究,同时开展临床试验,并通过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在原有奖励的基础上,每个品规再奖励资金100万元;对于国内同品种前三家通过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不同规格视为同一个品种)再奖励150万元;企业按通过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规先后顺序依次申报奖励资金,每家企业获得奖励的品规数量不超过(含)12个,但进入同品种国内前三家的不受数量限制。

  13.促进传统优势制造业优化升级。凡年销售收入在4亿元以下的企业,在本县组织实施,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财政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6%予以补助,其中轴承企业、胶囊企业和纺织(机)企业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8%补助;对购置本县企业生产的设备进行技改部分,在以上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个百分点;对列入国家、省级的重点工程和省级“四个百项”等示范项目计划的项目,在以上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个百分点;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技改部分,在以上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4.加强中小企业梯队培育。加大对县重点成长型中小企业、创新型苗子企业的培育力度,对当年列入县重点成长型中小企业、创新型苗子企业培育对象的企业,培育期内购买政府出让土地新增工业用地的,以评估价精准供地;以购买工业地产新增生产用房的,按购买实际成交价的10%进行补助;通过其他形式以现金购买存量工业用地的,以评估价的10%(评估价和现金交易价从低原则)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租用厂房500㎡以上的,每平方米每月补助5元,单家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4亿元的规模企业(不包括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跨越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分别奖励企业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鼓励企业持续上规发展,对当年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奖励企业10万元,其中对当年新建投产企业且在11月份前完成首次上规的,奖励企业12万元,对企业上规后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三年增幅保持在15%以上的,追加奖励5万元。

  15.鼓励企业创先争优。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大奖”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绍兴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和单位,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创新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奖励15万元。被评为省卓越绩效标杆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取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授权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每增加1张认证证书、授权证书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取得国际互认证书的按每张5万予以额外补助。对列入省雄鹰培育计划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评省级“隐形冠军”、省级“隐形冠军”培育、市级“隐形冠军”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3万元。引导亩均效益领跑,深入实施“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当年被评为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省成长型中小企业和省创业之星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为县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的,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加快企业上市步伐,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新委〔2016〕61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补充意见》(新委〔2017〕71号)执行。

  16.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强化军民融合发展,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初级认证的,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已获得上述三类认证的,每提升一个等级再奖励20万元;已有认证复评通过减半奖励。对新获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被新评为省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一年内与军工集团(含军品供应商)开展配套合作且军品定向年销售达500万元以上的,凭销售合同和发票给予年销售额1%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享受不超过20万元奖励。

  17.支持企业参与产品标准制订。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权威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其他参与制(修)订的每项减半奖励。当年主导制定并发布“浙江制造”团体标准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每项奖励20万元;参与制(修)订的,每项奖励5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20万和10万元奖励,获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优秀青年奖的,给予10万、8万和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每只分别补助30万元、20万元。

  18.加快实施绿色制造。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省级、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和通过审核验收合格的清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当年开展水平衡测试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万元奖励;对当年完成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9.依法依规淘汰低效落后产能。对列入新昌县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且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拆除落后产能整体生产线相关设备的企业,按评估机构依法依规评估的落后生产能力相关设备资产评估值给予20%的补助,若是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强制淘汰类落后产能相关设备,且是我县限制类产业(印染、化工、铸造、金属表面处理等),今后不在我县继续办的相关企业,按评估机构依法依规评估的落后生产能力相关设备资产评估值给予25%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实施产业链协同创新战略

  20.开展重点产业“卡脖子”技术攻关。聚焦数字经济、生命健康、大交通产业的“卡脖子技术”,持续推进创新全流程支持。对新引进符合“卡脖子”工程和颠覆性技术的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开办费支持,原则上按5:3:2比例分三年执行。对获得国内、省内装备制造业首台套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企业,项目通过验收后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列入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择优委托项目的企业,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列入省竞争性项目的企业,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1.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在我县设立产业研究院、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尤其对经认定从事“卡脖子”技术领域,以及前瞻性、颠覆性领域研究的新型研发机构,连续三年根据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最高30%的补助,单个机构补助最高300万元。鼓励企业、院所、平台、协会、机构等在县内举办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学术研讨和赛事等科技创新活动,新昌县政府作为主办方(或承办方)之一的,经事先备案,按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额度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

  22.鼓励构建“未来创新”场景。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奖励5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农业科技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5万元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获得省考评优秀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试验基地、重点研发专业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农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研发专业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上述研发机构如为多家单位共建的,根据共建单位家数按比例给予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其配套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上级专项资金1∶1配套资助。对新认定的市级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县级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补助5万元。对在县政府统一规划地设立“飞地型”企业研发机构的,给予50%租金补助,每家企业享受补助期限为5年,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在县域外建设创新中心,对在县政府统一规划地设立“飞地型”企业研发机构的,给予50%租金补助,每家企业享受补助期限为5年,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新设立或并购海外研发机构经省级认定后,每家奖励50万元。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

  23.支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围绕“一个产业建一个综合体”目标,大力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对政府主导建设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运行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对非政府主导建设,并列入省级综合体名单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给予运行经费补助。

  24.加强区域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拓宽科技创新券用途,促进科研平台、科学实验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更好地为创新创业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鼓励行业龙头企业检验检测实验室开放,按其服务本地企业的对外实际检验检测费的20%给予奖励,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5.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管理。发明专利授权后,企业为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发明专利应与该企业经营范围一致,每项奖励 2万元;属职务发明且原始申请人与专利权人一致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项奖励1500元。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申请的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项奖励5万元,同一发明专利限奖励2个国家的授权。对保持有效状态的自有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维持满6年、9年、15年的,每件分别奖励2000元、5000元、11000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且专利人为我县法人或自然人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每年择优评选10个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0-30万元补助。对当年发明专利授权50件以上(含50件)、30件以上(含30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取得专利代理人职业证书并在本县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满2年的,给予2万元奖励.完善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体系、多元化国际化纠纷解决体系,对我县专利权人在国内(含港澳台)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给予司法判赔金额的 20%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资助,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30万元,其他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及省级、市级、县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和1万元;对获得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证书(认证前须到市场监管局备案)的企业,奖励额为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不包括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最高不超过6万元;支持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和中介机构等开展专利导航、数据库建设,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企业发生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费的,按实际支出额50%给予补助。

  四、实施“未来制造”战略

  26.鼓励发展高质量智造。凡按规定备案并符合新昌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当年设备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按审计设备投资额的 8%给予奖励。当年设备投资额在 500-5000万元的,按审计设备投资额的 6%给予奖励,其中轴承企业、胶囊企业和纺织(机)企业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8%补助。对购置本县企业生产的设备进行技改部分,在以上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 2 个百分点。对于企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按照设备款的 15%给予补助(按照 GB/T12643-2013 标准定义执行的机器设备,并经专家认定)。

  27.鼓励构建“未来工厂”场景。支持大企业大集团建设一批未来工厂。企业实施基于人工智能技术、5G技术、新型传感技术、嵌入式控制系统技术、控制优化协同技术、通信网络技术以及精密制造技术的“未来工厂”项目,建设集统计分析、动态监测、预警预测、企业服务、指数发布等诸多功能于一体的“未来工厂大脑”决策平台,享受“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28.鼓励构建“未来总部”场景。支持上市企业、总部企业建设未来感、科技感、人文感以及低能耗相融合的“未来总部”大厦。总部企业面向综合业务需求,实施基于智能化开放创新、辅助智能决策、业务自动化的“未来总部大脑”项目,建设未来实验室、未来设计中心、运营管理中心的,相关行业龙头企业在新昌县设立区域总部、研发总部的,享受“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29.鼓励构建“未来园区”场景。对在高新区、开发区建立独立的智慧政务、智能物业管理平台、智慧能源管理平台并投入使用的园区建设主体,一次性补贴建设投资总额(不含购地费、购租房产费用及人力资本)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建成独立智慧物流平台并投入使用的园区物流企业,按其实际建设或改造升级费用的50%(不含购地费、购租房产费)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企业发展基于大数据智能、立体模拟等在线教育培训平台,对成功研发智慧型、数字型职业教育平台的服务商,根据其实际产出效果给予其实际研发投入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增创体制机制新优势

  30.落实深化减税降费举措。落实国家增值税改革措施,税负只减不增。抓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落实,确保快速落地。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鼓励促进就业。

  31.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县重点招商项目或争取到项目用地60%以上奖励指标的项目,给予免征工业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工业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25元/㎡收取。全力推行“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完善工业用地“精准”供地机制。

  32.强化工业行业管理和企业管理水平提升。鼓励工业行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有效促进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新注册工业行业协会,会员企业达到50家以上,协助政府部门完成行业治理、行业管理、行业提升等有关任务三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充分发挥工业行业协会作用,每年经县经信局考核并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工业行业协会(新注册的须正常运行三年以上),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加强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高层和指导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干部进行培训,每年组织开展2次以上智能制造、数字经济、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高端培训,培训费用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33.推动金融产品创新。支持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专利保险等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对因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造成损失的银行,县财政在司法处置结束后,按照实际损失额的30%给予补贴。支持开展专利保险和科技部认定的科技保险,对企业投保发生的保险费,县财政按实际支付保险费的30%给予补贴3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34.促进政策性担保机构发展。建立对政策性担保公司的资本金风险补充机制和担保损失补偿机制。对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且与省担保集团合作的新昌县政策性担保公司,按其担保损失金额的20%给予担保损失补助,按其年末担保余额的2%给予资本金补助。

  35.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积极发挥担保公司作用,担保机构为县创新型苗子企业提供担保的,按年日均担保额的1%给予补助。如担保机构出现代偿本金损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主管部门根据担保机构实际承担的代偿本金损失(不包括违约金及追偿损失的费用)审核确定,补助比率为30%,单笔最高补助限额为50万元。

  36.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比例,每年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增贷款额不少于新增贷款总额的30%,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企业和重大投资项目予以信贷倾斜。

  37.完善企业服务机制。推进企业服务常态化,完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服务指导制度。对县级龙头骨干企业,由县领导负责联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清理变相许可,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企业数字化运营和社会数字化治理。

  38.加强年度先进宣传。每年召开制造业发展大会,完善先进企业、优秀企业家激励机制,设置县长特别奖等奖项,在年度制造业发展大会上进行表彰奖励。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制造业企业的先进典型和突出贡献,宣传新制造业计划的各项行动和举措,凝聚全社会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六、附则

  39.亩均论英雄结果应用。对亩均综合评价为A、B类工业企业按照10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C类的工业企业按照8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D类的工业企业不享受,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除外;2020年开始对应参加亩均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不参加评价的,不得享受,当年新办工业企业除外。

  40.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凡涉及与本意见同性质、同类型优惠政策交叉时,每个奖励事项只能适用对应的一个奖励条款,并按照最高和最优的一个条款享受,不重复享受。

  41.规上企业无研发经费统计支出,实行减半奖励补助。

  42.对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奖励和荣誉实行一票否决:⑴存在《绍兴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绍市委办发〔2016〕43号)第五条规定情形的;⑵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⑶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⑷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节能减排未达标的;⑸有明显信用失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43.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县政府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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