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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新昌县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使用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0    来源: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2018年度新昌县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使用的若干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抓好落实。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

  2018年度新昌县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使用的若干意见

  为积极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省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工作推进会精神要求,组织实施好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激励政策,结合新昌县实际,围绕改善质量效益、促进结构调整、增强创新能力、加快融合发展、推动绿色发展等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一批重大投资类项目、一批重点工程类项目、一批平台服务类项目,培育一批龙头骨干企业,现就专项激励资金使用等工作制订以下意见。

  一、支持范围

  财政专项激励资金支持《新昌县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实施方案》明确的“2+3+1”产业,即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先进交通装备、智能纺织印染装备、节能环保制冷设备、高端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现代航空装备、新型农机、精密轴承及专用装备等)、生命健康(生物制药、化学制药、维生素类营养品、现代中药、胶囊等)两大主导产业,加快发展通用航空、新材料(新型金属材料、新型医药和化工材料等)、信息经济三大新兴产业,积极培育生产性服务业(研发创新、物流、工业设计、商务服务等);支持传统产业提升和新兴产业培育过程中的创新发展、信息化推进、平台建设、企业培育和绿色制造等重点工作。

  二、激励重点

  (一)安排3000万元用于重大投资类项目建设。

  凡列入省级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的重大项目,当年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审计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对列入国家、省级的重点工程和省级“四个百项”等示范项目计划的项目,奖励幅度再提高2个百分点。单个项目当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800万元。

  (二)安排3000万元用于智能制造等重点工程类项目。

  凡列入省级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的智能化技术改造、产业技术创新工程、产品升级与工业强基工程、互联网+发展及其他具有地方特色类项目,当年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审计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其中轴承、胶囊企业实施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8%补助;对购置本县企业生产的设备进行技改部分,在以上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个百分点。对列入国家、省级的重点工程和省级“四个百项”等示范项目计划的项目,奖励幅度再提高2个百分点。单个项目当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于企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按照设备款的15%给予补助(按照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的机器设备,并经专家认定)。

  (三)安排2500万元用于发展数字经济,包括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数字化工厂、软件产品认定及销售、信息化项目、企业上云、WiFi建设及轴承、纺机等传统产业服务平台类建设。

  (四)安排1000万元用于企业创新、企业培育,小微企业园建设、“天姥英才”计划、产学研、企业培训、各类展会、兼并重组等,其中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1.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加大对县重点成长型中小企业、县创新型苗子企业和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培育力度。

  2.支持创新发展。加大创新型企业培育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新产品开发、鼓励企业专利申请和保护等。凡是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当年认定为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省内首台(套)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

  (五)安排500万元用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光伏发电补助。

  对列入县节能降耗循环经济项目、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且设备投资50万元以上,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7%予以补助。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且按时完成拆除落后产能整体生产线的企业,按评估后的落后生产能力资产净值给予1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企业利用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0.45兆瓦以上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5%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50万元)和实际发电量的0.1元/千瓦时补贴。

  三、附则

  (一)申报重大投资类项目建设和智能制造等重点工程类项目均应按照《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提供以下材料(其他投资类项目申报参照执行):

  1.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省级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申请表,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等附件;

  2.由入选参与绩效评价机构库或经政府采购中标的具备财政服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见省经信委网站-投资处子页-公告公示栏)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并统一填报“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投资额汇总表”;

  3.申报补助资金项目的直接投资额指项目备案或核准后用于设备购置的费用。不包括土建费用、征地费用及研发费用等。设备投资额发生在2018年之前的按原政策执行;

  4.专项审计报告应反映项目形象进度情况和项目贷款情况,项目建设起始时间、设备购置时间、实付金额、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审计报告对于上述内容不作说明的,视为无效审计;

  5.申报材料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各一式2份),并同时报附件1电子版,逾期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同一项目与省级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不重复享受,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扶持政策的,从高不重复。

  (三)企业(单位)必须遵章守法,对当年存在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偷税漏税行为、群体性信访、恶意欠薪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取消享受上述政策资格。

  (四)对绩效综合评价分类的A、B、C、D类工业企业实行差别化措施。

  (五)加强政策资金兑现审核与绩效考核,各职能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门对资金的适用性负责。

  本政策意见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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