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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17    来源: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2日

  新昌县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昌县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工作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工作经费使用绩效,根据《新昌县助力东西部扶贫协作地区脱贫攻坚实施意见》(新委〔2018〕75号)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经费管理原则:

  (一)科学安排,突出重点。围绕我县东西部扶贫协作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使用工作经费,避免财政资金使用碎片化。

  (二)统一管理,部门协同。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对口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对口办)共同管理,各单位根据部门工作实际,统一向县对口办提交申请,避免多头补助,重复报销。

  (三)公开、公平、公正,讲求实效。工作经费管理遵循公平、公正、规范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经费分配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规定涵盖县级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结对帮扶产生的费用,以及由县政府统一委派的援川干部人才派驻费用和小金籍人员来新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二章 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第三条 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一)差旅费:包括工作人员到结对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二)援川干部人才派驻费:包括生活补助费、体检费、保险费、交通费、住宿费、慰问费、房屋租赁费以及长期援川干部人才家属探亲的交通费;

  (三)小金籍干部人才在新挂职进修产生的费用:包括租房和就餐补助费用;

  (四)小金籍务工人员来新就业的交通、餐宿补助费;

  (五)小金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来新就读职业学校的费用:包括就读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往返家乡学校之间的交通餐宿补助费用;

  (六)东西部扶贫协作相关培训产生的费用:包括基层干部培训、东西部扶贫协作干部培训、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农村致富带头人培训和贫困人员就业培训等;

  (七)宣传费:包括劳务招聘宣传、农产品推介宣传、旅游推介宣传等活动产生的费用;

  (八)物流费:包括社会捐赠物资过程中产生的运输费用;

  (九)小金县派驻我县劳务工作站的工作经费;

  (十)县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对口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它费用。

  第三章 经费使用和管理程序

  第四条 经费申请、审核及支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计划申报。每年各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年度工作经费计划并上报县对口办,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和工作经费明细,没有列入计划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支付。

  (二)事先审批。因扶贫协作工作需要到结对地区出差的,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鼓励多单位组团成队。牵头单位填写《新昌县东西部扶贫协作外出公务活动申报表》(附件1),经分管扶贫工作的县领导审批后,报县对口办备案,方可申请费用报销。培训费、宣传费、物流费采用事先审批或备案制度。

  (三)资金分配。牵头单位填报《新昌县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经费分配表》(附件2),附报销凭证的复印件,报县对口办审核,由县财政局将扶贫资金分配至相关单位,在本单位列报支出。

  (四)费用报销。严格按照《关于明确援派干部人才有关待遇的通知》(浙组通〔2017〕40号)、《新昌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新昌县县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新财行〔2017〕697号)等相关规定报销费用。报销凭证必须符合《会计法》相关要求。

  1.差旅费。工作人员到结对地区出差,由牵头单位统一申请分配资金,附件包括外出公务活动申报表、出差单位审核后的差旅费报销单以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鼓励工作人员选择公共交通出行,确因工作需要租车的,浙江省内按《新昌县机关公务出行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908号)执行,浙江省外租车费用按以下标准据实报销:7座及7座以下汽车每天不高于1200元,7座以上的汽车每天不高于2400元。

  2.援川干部人才的体检、保险、交通、住宿、慰问、长期援川干部人才家属探亲的交通费等费用,由派出单位申请分配资金,附件包括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授川干部人才的生活补助由县对口办根据县委组织部的派遣文件直接分配;援川干部人才在小金县服务期间,由前方工作组集中统一安排住宿的,房屋租赁费按每人不高于800元/月标准据实报销。

  3.小金籍干部人才在新挂职进修期间,按每人1500元/月的标准补助租房及伙食费,由接收单位申请分配资金。

  4.小金籍务工人员来新就业的交通、餐宿补助,按新人社发〔2018〕154号文件标准执行:政府部门统一组织的,由组织单位申请分配资金,自发来新就业的,由县人力和社保局申请分配资金并支付。

  5.小金籍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来新就读职业学校的生活、交通餐宿补助,按新人社发〔2018〕154号文件标准执行,由接收学校申请分配资金并支付。

  6.培训费。由组织单位制定培训费明细方案,县对口办审核后报分管扶贫工作的县领导审批,在审批限额内据实分配资金。

  7.宣传费。由组织单位制定宣传费明细方案,县对口办审核后报分管扶贫工作的县领导审批,在审批限额内据实分配资金。

  8.物流费。由组织单位制定物流费明细方案,报县对口办备案,在预算限额内据实分配资金。

  9.小金县派驻我县劳务工作站的工作经费,由县对口办根据新人社发〔2018〕154号文件标准直接分配给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支付给小金县人力和社保局。

  10.其它费用:确因扶贫工作需要产生的一些不可预见的费用,县对口办审核后报分管扶贫工作的县领导审批,在审批限额内据实分配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对口办会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经费管理,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经费。

  第六条 工作经费的使用应接受纪委监委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骗取或擅自改变经费用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工作经费安排使用情况、推动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下一年度工作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对口支援、对口合作、山海协作等工作产生的差旅费、结对地区干部人才在新挂职进修期间的租房就餐补助费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对口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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